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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薛某1、王某英与薛某2、薛某3有关房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被按照“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经本团队研究代理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8/23      浏览:80

案情简介

1(1939年出生与王某英1944年出生系夫妻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姐姐薛某2 和妹妹薛某3。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某营镇AB大街68号宅院登记于二姐妹的母亲王某英名下68号宅院由南正房北正房东厢房西厢房组成2016年时妹妹薛某3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将父亲薛1、母亲王某英姐姐薛某2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分割 68号宅院内房屋最终各方同意调解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出具(2016)京 0113 民初 3XX7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某营镇AB大街68号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张庄乡家营集建(宅)字第 1XX号)内北院西厢房三间及东厢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归薛3所有;北院北正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南院北正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王英、薛1所有;北院北正房东数第四间、第五间、第六间及南院北正房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薛2所有。2017 年,68宅院内北正房六间被拆除翻建为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和门道没有改动,南院北正房五间是 2013 年建的,至今没有改动。由于北正房的拆除与重建均为薛某3出资故在该宅院的房屋权属分配上又一次产生了争议与纠纷2022年王某英与薛某1为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将薛某2、薛某3为被告诉诸一审法院请求将翻建后的北正房进行权属确认一审法院以已经生效的2016)京 0113 民初 3XX7 号民事调解书对68号宅院进行过分配为由认为王某英与薛某1此次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违反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裁定驳回王某英与薛某1的起诉

王小军律师接受王某英与薛某1的委托,于王某英与薛某1提出上诉时介入该案,担任其上诉二审阶段的代理人。王小军律师认为王某英与薛某1此次提起确认所有权纠纷并违反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律师策略】

  针对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英与薛某1此次提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违反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经分析案情、研究卷宗,查找相关案例和相关审判实践律师团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尽管本案中20162022年两次提起的所有权确认诉讼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诉讼请求有重合之处但要知道构成所谓的“一事不再理”需要是基于同一事实而本案中68宅院内北正房六间2016)京 0113 民初 3XX7 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发生了被拆除翻建的事实这也就意味着在68宅院内北正房事实来看已经不再是同一事实一审法院属于机械使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纠正

【二审上诉状摘要】

  上诉人作为父母因年事已高,为避免日后儿女间产生纠纷,并基于68号院因翻建后新北正房屋新物权的出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就68号院现有房屋进行所有权的确认,并不是对原房屋进行重新分割。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出现新事实的概念,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件结果】

  本案经律师之间多次唇枪舌战,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代理律师的上诉理由、庭审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表明法院在认定案件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时不能机械性仅形式审查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三方面应当注重实质即是否存在新的事实产生当新的事实产生时就不再构成“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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