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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山东省田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管某离婚纠纷,帮助田某获得房屋所有权且少向关某支付房屋补偿款。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9/26      浏览:69

案情简介

     田某男方与管某女方2012年因工作关系认识后开始恋爱并于20162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田某凝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田某父母以田某名义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约120万元),二人结婚之后田某将管某的名字写入该房产的房产证书将该房产改为由二人共有但该房产自收房以来一直由田某父母居住

2019512日晚田某因突发脑出血住院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生活不能自理难以表达自己的想法已经陷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然而其妻子管某在田某生病之初带着孩子住在娘家,至今未曾照顾看望过田某截至今年已有近四年的时间,从未尽过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田某的生活、医疗等费用全部由其父母垫付基于田某身体状态管某欲与田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的案涉房产价值约60万元),委托人田某及其父母的诉求是不想将房产一半判归管某田某父母想将房产作为田某后续治疗花费以及巨额手术费用的依靠。

【律师策略】

王小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研究我方已持有证据结合案涉房产在田某婚前由父母出资全款购置且产权人只有田某房屋均为田某父母居住使用的特殊情况经与审判实践结合认为一般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认定情形

一种是父母为儿女在婚前购置婚房该婚房产权人为自己的子女一方这种情况依法会被认定为案涉房产为田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田某将妻子管某变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产权人属于一种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赠与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强制性法规均属于有效也就是说管某将与田某共有该房产离婚房产分配时管某或可获得该房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款约60万元

另一种是案涉房产实际是田某父母的财产之所以购房合同购买者名字以及房产证产权人名字为田某是因为其父母借其名字购置该房产也是大家常说的“借名买房”在此种情形下田某婚后将妻子管某变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产权人属于对田某父母财产的无权处分只要权利人田某的父母不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在分割财产时就不能将案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无需将该房产对管某进行分配

王小军律师团队针对委托人田某及其父母的诉求就第二种观点进行应诉再结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相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以及田某父母为田某治疗垫付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观点运用此种诉讼策略最大化委托人利益

答辩状摘要】

(1)案涉房产系田某父母借田某名义购买的房产并非田某的财产更不是管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田某父母支付案涉房产的全部购房款房屋一直由实际出资人即田某父母占有使用购买案涉房产的相关购房合同和支付款项的票据均在田某父母处可知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田某父母而非田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田某在婚后将管某登记为案涉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属于对该房产权属的无权处分行为针对该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即田某的父母并未追认故该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在分割财产时不应将案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之规定管某身为田某的合法妻子对田某具有扶养义务在田某生病严重之际应当给予细心的照顾与治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但事实上田某均由案外人即田某的父母垫付故针对田某父母支付的田某医疗照顾费用应为田某与管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3)【案件结果】

婚前购买婚后加名的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XXXX2XX6号楼4单元5XX户【产权证号:鲁(2022)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XXXX9 号,原产权证号:鲁(2018)青岛市不动产权第 00XXXX0 号】房屋归被告田所有,被告田 2023 年 4 月 3 日前给付原告管群房屋补偿款 200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般来讲管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依法在分割案涉房产时如不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获得一半房产价值的补偿款约60万元但本案我方的委托人为管某的利益相对方不想对管某支付那么多就要从证据和法律实践中寻找能够构成上述“特殊情况”的事实和法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房产诉讼经验寻找到“借名买房”这一思路因为从借名人是否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和借名人是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这两大方面来看田某父母均符合也就是说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案涉房产为“借名买房”即便管某为形式上的共有产权人也对该房产没有任何实际权益此时可讲该情况作为一个强大的砝码使其降低主张的房屋补偿款再结合夫妻互相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田某父母为田某治疗垫付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等有利要点最终调解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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