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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某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盗窃,受到行政处罚,后委托律师行政复议后撤销该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9/26      浏览:60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于2021年8月14日20时50分左右,在某市某饰品店窃得一个发圈。

张某系某重点院校应届研究生,刚至某事业单位工作,在接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询问时,因案外因素影响,出于恐惧且担心影响工作,以为承认盗窃此事会不了了之,遂承认自己存在盗窃行为,并书写亲笔陈述,但未曾料到,公安机关作出前述处罚决定,认定其构成盗窃。

但据张某回忆,其并无盗窃故意,直至案发才发现自己没有付款成功,可能只是因手机扫码支付出现问题所致。张某在接到处罚决定第二日便至公安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其并无窃取他人财物之故意,多次沟通未果之后,张某至北京委托律师拟提起行政复议,多位律师均答复因有张某本人的亲笔陈述承认盗窃,故很难改变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律师策略】

王小军律师与本所陶海洋律师二人经过分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的证据并不充分,遂接受张某的委托,担任其在行政复议阶段的代理人,依法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律师代理思路与策略如下

(1)在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本案中饰品店的监控视频所示的事实经过与张某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均存在矛盾;

(2)公安机关所采用的《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也要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不能因此降低证据的证明标准,本案证据之间明显相互矛盾,无法还原案件事实,不能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

(3)即使张某事后发现了自己没有付款成功,基于“主客观相一致”以及“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盗窃;

(4)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自行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文书摘要】

公安机关无视事实真相及客观证据,又以张某接受“快速结案”程序可不再调查相关事实、证据为由,不进一步查实案件真相,导致这一错案发生在听证过程中,某公安分局参与听证人员称:办案机关系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某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即张某同意适用快速结案程序,且张某已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办案机关可不再对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代理人认为,即使是快速结案途径也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对办案机关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前提之下,且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且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认错”是指违法嫌疑人自愿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快速办理程序的出台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效率的提高永远不能以牺牲公正和案件办理质量为代价。并且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快速结案程序的适用要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之下。本案中,在相关事实、证据存疑,办案人员未能查明案情事实真相,而以张某同意适用快速结案程序不再对本案进一步调查、核实,这种做法不是对快速结案制度的适用,而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

【案件结果】

本案在召开一次复议听证会后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无违法事实终止本案的调查。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之后,张某特意制作锦旗送至律所,以表达对律师的感谢之情。

典型意义

本案案件虽小,但对一个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影响深远,直接影响到其以后的人生观、价值观,并且本案关键违法事实存在重大疑点,在案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作为代理人多次至某市查阅案卷、到案发现场实地考察发现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部分事实不合逻辑,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递交十余份法律意见,最终实现了本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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