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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爷爷和自己的老伴生育了二子二女,周先生是周爷爷的孙子。周爷爷的老伴很早就去世了。在其老伴去世多年后,购置了一套商铺,并在2020年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将自己的房子全部留给自己的孙子周先生。2021年周爷爷去世后,周大姑、周二姑和周叔叔认为公证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并且周先生在六十日之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拒不配合周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周先生无奈,便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证遗嘱是否是周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和周先生有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周爷爷于2020年办理了公证遗嘱,将房产赠予其孙周先生所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周先生并非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应按照遗赠办理,其诉讼主张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案由应为遗赠纠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周先生在周爷爷死亡后,一直持有该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并对房产办理过户的行为,应视为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法院认定支持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针对焦点一:律师认为公证遗嘱与打印遗嘱、代书遗嘱是并列的遗嘱形式,被告套用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的规定借以否认公证遗嘱,没有任何依据。
针对焦点二: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周大姑、周二姑和周叔叔对于涉案房屋周爷爷指定由周先生继承一事是知情的。自2021年5月周爷爷的丧事办理完成后,周先生即持有公证书、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钥匙等,并将案涉房屋进行出租,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管控,期间周大姑、周二姑和周叔叔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遗赠人六十日内接受遗赠的具体形式,也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向特定的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才有效,周先生的持有、占有、出租等行为应视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律师提示:受遗赠人最好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以留痕的方式向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比如书面、短信、微信、电话、现场录音、录像等通知形式明确做出),避免因举证不能最终承担不利后果而背离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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