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13717760118
邮 件:wangxiaojun@yingkelawyer.com
联系人:王小军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
“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端于罗马法诉权消耗理论,目前已成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禁止案件重复起诉,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并通过保障诉讼效率而实现对有限司法资源的节约,但法院在适用时亦应当保持严谨审慎的审理态度,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进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公正司法体系的信任。那怎样才属于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呢?让我们一起通过王小军律师团队近期办理的一宗民事案件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王爷爷和王奶奶(文中名字均为化名)系一对农村老夫妻,二老育有长女小红、次女小蓝,同时王奶奶名下登记有一处A宅院。2023年,次女小蓝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王爷爷、王奶奶小红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随后作出(2023)京01xx民初36xx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36号调解书)内容为:“确认A宅院内北院西厢房三间及东厢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小蓝所有;北院北正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南院北正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二老所有;北院北正房东数第四间、第五间、第六间及南院北正房东数第三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小红所有”。2024年,王爷爷、王奶奶与两个女儿协商一致将A宅院的六间北正房拆除重新翻建,由次女小蓝进行出资翻建,翻建后该房屋归属次女小蓝,并且二老养老亦由次女小蓝负责。翻建后北正房由旧的六间房改动为新的五间房屋。现二老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欲对翻建后的A宅院五间北正房新房屋进行所有权确认,但一审法院以“36号调解书已经对A宅院进行了分配,二老现提起的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二老起诉。
【案件分析】
那么二老此次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是否确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呢?律师团队在接受二老委托后,经认真仔细的梳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二老提起此次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决错误。A宅院原六间北正房已被拆除,北正房已经被重新翻建为五间,属于发生了新的事实,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律经过师团队认真剖析案件,向二审法院依法说理,最终帮助二位老人促使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驳回裁定。
【律师评析】
尽管在36号调解书中对A宅院进行了分配,二位老人本次提的诉讼(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看似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但值得注意的是,案涉A宅院中的北正房后来进行了重新翻建,从物的角度来讲,原来的旧北正房屋六间因翻建行为而不复存在,现已产生新的物即新北正房屋五间,那么也就代表了新事实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法院应当在审慎考虑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受理本案,不能仅因形式上符合重复起诉条件,就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形色各异的人或事,难免会产生分歧,甚至产生纠纷,但很多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陷入被动的案件也屡见不鲜,那么提高证据收集和保留的意识就尤为重要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后建议: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的人办理,以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电 话:13717760118
邮 件:wangxiaojun@yingkelawyer.com
联系人:王小军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