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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
明明早已离开公司,
却频频因企业债务被限制高消费
——这不是虚构的剧情,
而是许多离职法定代表人、经理的真实困境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
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离职负责人可能沦为‘背锅侠’
——轻则被限高、冻结账户,
重则卷入刑事风险
为避免此类风险该如何做?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曾为某集团员工,与该集团所属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区域执行总裁,于2022年3月1日受集团委派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4年5月16日,原告从某某集团及所属公司离职后,一直要求涤除自己在被告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工商登记。被告由于股东间矛盾,一直未给原告办理变更登记。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离职证明、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公司内部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为原告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为某某集团员工,与该集团所属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区域执行总裁,于2022年3月1日受集团委派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在职期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24年5月15日,于2024年6月5日办理完离职手续。现被告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仍为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变更登记未果。
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本案中,原告离职后,已经不具有代表被告公司的法律基础,没有权力和能力再履行代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被告应为原告办理变更登记。被告怠于履行变更义务,致使原告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涉及被告相关诉讼中存在被限制高消费风险,其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损失。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变更登记。
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由原告变更登记为其他人员。
【律师说法】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原公司离职后但公司并未配合办理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将面临着被列为被执行人、面临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账户冻结、不动产查封、纳入失信黑名单等系统性风险,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离职后要及时跟进原公司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陷入潜在风险,成为“背锅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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