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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电影后,得知公司欺诈,款项能否追回?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07/04      浏览:8

1、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苏某作为乙方(受让方)与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签订《某院线电影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甲方自愿转让其持有的电影的项目份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受让甲方持有的该电影项目份(以下简称“项目份额”),确认并承诺向甲方投资款项及其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甲乙双方确认,在取得与电影有关的收入时,扣除政策性收费及税收及发行费用,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受让比例支付乙方的投资成本及利润。签订协议后,苏某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足额转账,同日,某传媒有限公司向苏某出具收据,收款人处显示为王某。


2、法院审理


       庭审中,苏某表示其在案涉影片上映后才得知某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该剧的出品人之一,某传媒有限公司对于该影片不享有权益,其受到某传媒有限公司的欺骗。就此,苏某提交了其查询的案涉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案涉影片在某视频播出的片头截图,显示该剧于2021年12月31日在国内首映,该剧的出品单位中并无某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杜某,由杜某 100%持股。苏某表示杜某作为某传媒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故杜某应对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律师说法


       对于作为普通公众的苏某而言,在其投资案涉影片时,某传媒有限公司对于案涉影片出品单位的地位、享有的相关权利及影响力等会对苏某是否进行投资造成重大影响,若表述与事实不符,该不真实表述使得苏某陷于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进行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有违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资行为,即某传媒有限公司对苏某构成欺诈,故本案的《某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苏某与某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某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某传媒有限公司因此取得的合同款项30万元应返还苏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给苏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苏某有权要求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苏某的连带责任,本案中,杜某为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杜某的财产独立于某传媒有限公司,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苏某有权主张杜某承担连带责任。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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