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某某公司及其产品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某某公司系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所有人。某某公司发现,某某公司甲在某某公司乙经营的平台开设店铺“某某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涉案店铺销售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的商品链接(以下简称涉案商品链接)图片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该商品链接销售的商品并非某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某某公司甲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此外,某某公司甲在某商品链接图片中使“官方授权旗舰店”、“官方原封正品”字样,在商品型号处标注“旗舰正品”字样,对商品质量、生产者以及涉案店铺与某某公司甲的关系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甲在明知涉案店铺并非某某公司授权开设且其售卖的商品也非“”品牌商品的情况下,仍在涉案商品链接图片上使用“官方授权旗舰店”、“官方原封正品”、“旗舰正品”等文字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对相关公众而言,会误导其认为涉案店铺系经某某公司授权开设,所销售的商品系“”品牌的正品商品,以期在未付出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便能攀附某某公司及其商品的商誉,提升其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某公司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审理中,某某公司确认某某公司甲已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金额,某某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某某公司甲的侵权获利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商品链接的销售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律师费、公证费,某某公司虽未能提供相应的凭证,但考虑其确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已证实确会产生相应支出,且属维权所需,本院将综合政府指导价、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某某公司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本案中,某公司因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被判赔12万元,广大商家应以此为戒,严守法律红线避免侵权,被侵权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及时维权;消费者亦需提高鉴别能力,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1.商家如何避免侵权行为?
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前,必须取得合法授权,避免使用近似标识或打“擦边球”行为。禁用误导性质的表述,避免消费者混淆。进货时保留商品进货凭证、销售记录、宣传素材来源等资料,以便在纠纷中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2.商家被侵权时如何维权?
及时向侵权方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必要时可通过平台投诉机制下架侵权商品。及时对侵权商品链接、店铺页面进行公证保全,留存侵权方的销售数据、宣传内容等关键证据。
3.消费者如何识别正品远离假货?
消费者可品牌官方防伪系统核对商品商标、防伪码、生产信息等内容是否与官网一致,通过品牌官网等渠道查询店铺是否具备授权资质,着重警惕非官方渠道的“旗舰店”“官方授权”宣传。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需谨慎,过低价格可能是假货信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